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规章的解释由法规司参照规章草案审查程序会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请质检总局批准后以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质检总局的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