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要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登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