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以下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二)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二) 删除第四章。 (三) 删除第四十二条。 (四) 删除第四十四条中“和检定”。 (五) 删除第四十五条。 (六) 删除第四十六条中“和进口检定”。 (七) 删除第四十七条中“和进口检定”。

三、 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修改为:“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 (二) 将第十条第二款“……,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修改为…

四、 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五、 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六、 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上述有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6件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