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申请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