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六、 六、 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上述有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6件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