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二、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 将正文中的“出入境口岸”统一修改为“国境口岸”。 四、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 五、 将第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件1)”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 六、 删去第九条中的“(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七、 将第十条第四款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修改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八、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九、 删去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 十、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见附件3)”。 十一、 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十二、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见附件4)”。 十三、 在第三十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四、 在第三十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此外,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