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十一、
十一、 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每月监督1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每月监督2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每月监督4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在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后增加:“(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