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十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十四、 十四、 在第三十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未获得《健康证明书》”修改为“未取得健康证明”。 此外,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十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