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十四、

十四、 在第三十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未获得《健康证明书》”修改为“未取得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