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将第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件1)”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