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书面…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由行政…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