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