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及有关司室负责人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
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
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