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和管辖;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