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辩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意见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由有关司室或者机构依前款提交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