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指定一名非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主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包含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案件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案件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