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指对公民作出五千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五十万元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