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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听证

第四十四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听证笔录等材料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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