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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在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加和业务范围的扩展,各地在对其征收营业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二、 关于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的范围问题 三、 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四、 关于融资租赁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五、 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六、 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作出税务处理的,可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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