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