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四、

四、 关于融资租赁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从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应仅限于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