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五、
五、 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的“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