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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201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再取消12项(附件所列1-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 附件 (1) 进一步加强开采地源泉控管,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2) 对于部分零散税源,确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3) 加强与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 11.1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渔船产权证明。 11.2 纳税人办理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11.3 纳税人办理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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