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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2019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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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证明

开采销售规定范围内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