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2019年) (3)
(3) 加强与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
4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
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取消公证要求。有关材料报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执行。
5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纳税人办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不再提交。
6
残疾人证明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残疾人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7
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其所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不再提交。
8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9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批文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办理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其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批文。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0
捕捞、养殖船证明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由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
不再提交。
11
车船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