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2019年) 11.3

11.3 纳税人办理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不再提交。

12

总分机构证明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时,需提供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以及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分机构关系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无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出具证明。

13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14

转制证明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

退出现役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