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2019年) 附件
附件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计15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纳税困难证明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诺、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办理。
2
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向省税务局办理退税商店备案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3
资源税管理证明
开采销售规定范围内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