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对…

一、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

二、 关于外币储蓄的范围问题

三、 关于教育储蓄问题

四、 关于存本取息的征税问题

五、 关于有关储蓄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一) 异地托收储蓄 (二) 通存通兑储蓄

六、 关于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的扣税问题

七、 关于自动转存储蓄存款的扣税问题

八、 关于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征税问题

1、 来自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表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3、 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填报上述《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储蓄…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