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 五、 关于有关储蓄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五、 关于有关储蓄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一) 异地托收储蓄 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的,应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