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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
  3. 3、 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填报上述《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储蓄机构一份据以执行。
  4.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 附件:

3、 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填报上述《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储蓄机构一份据以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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