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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3.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3.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

三、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四、 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五、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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