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三)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