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