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五、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五、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