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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3.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4.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五、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五、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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