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2.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