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3. 3.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三)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四)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 二、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 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 (二) 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