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3.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二、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二) 3.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二、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二) 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