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3.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二、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3.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二、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 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