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承担单位、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委托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