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