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