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项目验收申请表;

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