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