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