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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第十八条 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部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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