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主管国家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