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

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

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

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

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或紧急处置程序,处理国务院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