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部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

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接受科技部的监督和检查;

在行使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