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严格履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遵守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按要求向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告,接受科技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客观、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