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基于政策或者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修改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

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

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相一致;

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