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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第三十三条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由局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令予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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