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
规章解释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由规章起草部门单位提出解释草案,条法司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局务会审议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
规章解释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由规章起草部门单位提出解释草案,条法司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局务会审议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