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
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相抵触;
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
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相抵触;
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